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本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执业规范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本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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